,公司控制股权的人江西省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江旅集团)对公司时任总经理
一是公司于2021年9月与贵溪市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等主体签订《贵溪市白鹤湖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总承包合同》。公司未及时披露相关联的内容,迟至2022年3月在公司2021年年报中披露。该行为违反《上市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182号)第二十五条、第六十二条第(三)项的规定。
二是公司于2022年12月5日同意子公司北京新线中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新线中视)将持有的上海翃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上海翃韵)51%股权公开挂牌转让,转让价格不低于向国资监管部门备案的评估价格,评估基准日为2022年6月30日。同日,新线中视召开临时股东会,全体股东同意通过该事项。其后,经审计评估、预挂牌、国资评估备案、正式挂牌等流程,新线日在江西省产权交易所完成。以上事项迟至2024年5月16日披露。该行为违反《上市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182号)第三条第一款、第六十二条第(三)项的规定。
公司关于2022年关联交易披露总金额存在误差,关联交易对手信息公开披露存在错误。该行为违反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182号)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。
2019年至2021年,新线中视未将业务部门的人员费用归集至主营业务成本,而是计入管理费用,导致主营业务成本核算不准确,违反《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—存货(2006)》(财会〔2006〕3号)第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、第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。2019年至2021年,公司未列入主营业务成本的金额分别为472.79万元、927.73万元、2150.68万元,分别占当年主营业务成本1.6%、2%、2.8%,导致公司2019年至2021年主营业务成本、管理费用和毛利科目核算不准确,但未影响公司盈利、净利润和资产负债表的金额。
业务未完全开展,公司未将其纳入评估范围,评估的资产组存在前后不一致的情况,商誉减值测算不规范。该行为违反《企业会计准则—基本准则(2014年修订)》(财政部令第76号)第十五条的规定。
)第二条第一款、《上市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182号)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。
(证监会令第40号)第三条、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三款、《上市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182号)第四条、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,对公司上述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负有责任。
(证监会令第40号)第五十九条、《上市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182号)第五十二条,我局决定对国旅联合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,对曾少雄、彭承、赵扬、石磊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,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。你公司及高管应格外的重视信息公开披露工作和财务工作的规范性,严格遵守有关法律和法规,积极采取一定的措施,强化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,提高规范运作水平,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。
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复议与诉讼期间,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。